2017年以后公务员人数未见发布。
工会的建立以工厂或企业为基本单位,通常不承认更高层级工会的集体谈判权。由于政治支持度不断下降,集体劳动关系法长期得不到更新,俨然已成旧时代的古董。

时人将员工队伍比作军队,将工会比作指挥部门。[80]我国工会与职代会并存的制度结构,使得两种代表制、两种民主的分工和并存成为可能。如果在极少的情况下降低了社会效益,程度也是很微小的。劳资关系领域制度建设的关键则是保障劳动三权。[56]此外,有论者认为,我国的集体协商与美国的集体谈判不同,因为协商比谈判更少对抗性,包含着促进劳资合作的政策取向。
比如,集体谈判通过改善劳动者利益,让劳动者安心工作,降低辞职率,相应减少了招聘和培训新人的成本。如果只涉及个别职工利益,则可以由这些员工个人起诉——这种诉讼已经获得了某些法院受理。第三,以法律形式为多数决原则设置例外,保护少数会员的特定权利。
根据《一九六四年民权法》第七篇,包括工会在内的劳工组织不得由于种族、肤色、宗教信仰、性别等因素而限制劳动者的会员资格,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机会等。这种肉搏式的博弈导致谈判费用高企,损害社会生产率。关于代表的更换,见第30条第1款。[59]例如,张五常:张五常论新劳动法,载《法律和社会科学》(第4辑),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,第1~36页。
文章前两节分别研究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兴盛和衰落的原因,第三节则集中思考我国如何汲取经验教训、完善相关制度。文章来源:《清华法学》2016年第2期。

比如,职场新人为了获得在职培训和晋升空间等,可能愿意接受比集体合同约定更低的工资待遇。重要的佐证是:利用集体合同对抗对方诉求的基本是企业一方,而非劳动者一方。概言之,《宪法》追求民主,民主包含参与,参与深入企业,企业实行协商,所以劳资集体协商是宪法的要求。这是国家主义现象产生的根源。
[70]劳动者向工会让渡了选择代表人员的权利。全国总工会的应对也和美国劳动法学者类似。[22]如果能够实现工会集权与工会民主的平衡,就有可能解决民主制的根本问题:如何将行政效率和大众控制结合起来。并且,学者并没有把工会民主的功能局限于反腐,而是从整个社会着眼,强调了工会民主对于民主社会的促进作用:工会民主有助于为政治民主创设健康氛围,有助于培养经过民主训练的政治领导人,还有助于教育出负责任的公民。
照此看来,劳资双方无公心而谋私益,其谈判过程不符合共和主义的基本要求,根本谈不到民主问题。内部程序很容易被受指控的工会领导人所控制。

如果职代会因受工会控制而无法运作,可以由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名,直接选举代表并发起要约。[27]另一方面,各团体成员的身份广泛交叉、变动不居,从属关系、效忠和激励不仅多元,而且在政治上不协调,减低了政治选择中所包含的情绪和进攻性。
[81]今后可以规定: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联名申请,即可召开职代会。集体谈判促使企业采取更合理的人事政策,填补管理漏洞,从而提高管理效率。3.作为价值目标的工业民主。(一)维稳: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的制度逻辑 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开篇即明确了立法目的:消除那些给……贸易造成负担或障碍的集体劳动争议的动因。工会就集体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也极为罕见。[34]集体劳动关系的衰落,反衬出个别劳动关系的盛行。
[64]参见〔美〕卡罗尔•佩特曼:《参与和民主理论》(第2版),陈尧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,第25~26页。这种全有或全无(all-or-nothing)的制度安排显然有失绝对,过分强调了工会集权,却忽视了会员的民主权利。
学者用工业多元主义(industrial pluralism)来概括劳资关系中的新型民主。这个任务是由法律过程学派(Legal Process School)完成的。
既然无法正面击败对于集体谈判损害生产率的质疑,那么,侧面迂回的战略就不失为替代之选。工会一经产生,就依法拥有代表本单位之内所有劳动者参加集体谈判的排他权利。
早在《劳动法》起草时,国家就曾展望: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,可以变职工自发的无序的抗争行为为有序的依法维护和协调行为,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。[55] 综上所述,面对法律经济学派的挑战,支持集体谈判的学者无法证明集体谈判能够提高社会生产率,而他们用来弥补生产率损失的其他价值——特别是劳资民主——又缺乏法律依据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叶剑英在修宪说明中,明确把企业的民主管理解读为管理各项经济事业的题中之义。这些案件纠纷并未实质性地涉及集体合同,删去。
对此,我国学界已有比较充分的讨论,故不赘述。与美国类似,维稳同样也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重要目标。
在全员入会的情况下,其与职工(代表)大会必然存在人事与职能的交叠。[79]参见〔美〕汉娜•费尼切尔•皮特金:《代表的概念》,唐海华译,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版,第6页。
工会如果一意孤行,必将导致所在企业因为技术落后而遭淘汰。[46] 对此,主流劳动法学者的回应是:集体谈判虽然对生产率有消极作用,但是同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。
为了实现社会生产率的最大化,需要让市场主宰劳动力和资本的配置。这就要求超越法律现实主义,为集体劳动关系法寻找坚实的内在价值。[69]例如,叶姗: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民事救济——基于我国和美国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之比较,《北方法学》2012年第4期,第93~102页。[7]而截至2015年末,通过集体协商缔结集体合同的比例达到80%。
[33]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的评估则更悲观:早在2013年,工会参会比率就降到了10.8%,且仍呈进一步下降之势。首先,《宪法》追求民主。
劳资谈判无异于战争,为了以有利条件达成休战——集体协议,必须服从领导,严明军纪,杜绝异议。在全总的强力推动下,我国工会建设从公有制经济扩展到私营经济、从大中型企业扩展到小企业。
第二项试图将有分歧的会员放到不同的工会当中,从而避免会内冲突,可是很多冲突是避免不了的。[46]See Nelson Lichtenstein, State of the Union: A Century of American Labor, Princeton: 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,2002, at pp.142~148. [47]参见前注[45],〔美〕理查德• B.弗里曼、詹姆斯• L.梅多夫书,第148~149页。 |